Page 13 - eFD701_商業概論總複習雲端版(上)_課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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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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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商業的意義        :


                 (1)  狹義的商業:專指買賣業

                      買賣業又稱為固有商業;是指向生產者進貨再轉售營                                    利  的行業;所以從事轉              賣

                      的  行  業  就  稱  為固有商業;例如零售業與批發業。


                 (2)  廣義的商業:

                      以  金  錢  、勞  務  、進  貨  轉  售  等供給他人的任何行             業  都稱為廣義的商           業  ,  廣  義  的商

                      業包括固有商業與輔助商業(輔助商業是                           指  協助買賣業的其          他  行業,例如倉          儲

                      業、銀行業、保險業、運輸                   業  …等)。



              3.  商  業  行  為  成  立  的要  件  :97、99、100 年     曾  考  過



                 (1)  商  業  活  動  : 具  有  買  賣  交  易  的  事  實  就  可  稱  為  商  業  活  動  ;若是贈送就不屬商業活動。


                 (2)  商  業  行  為  :商業行為屬        於  營  利  的行為;也就是須符合以                下  四個條件:


                        成  立  要  件                                    說 明

                                     ˙商   業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就不能            算  商  業  行  為  ;  以  下  有

                                        正  反  案  例  :
                         必  須  以
                                        1.  販  賣  防災  物  品  是  商  業  行  為    ( 因  為  以販  賣  來營  利  )
                       營  利  為  目  的
                                        2.  義  賣  防災  物  品  不是商  業  行  為    ( 義  賣  是  指  銷  售  所  得  用  來  捐  助  八  益  )

                                        3.  義  演  不是商  業  行  為     ( 義  演  是  指銷售所得用來捐助八益)


                                     ˙  交  易  是等  值  的交換,凡是具        有  交  易  事  實  都屬於商業行為。

                                     ˙  交  易  不  一  定  用  金  錢  ,  以  物  易  物  或  以  勞  務  換  取  所  需  都  屬  於  商  業  行  為  。
                        必  須  發  生
                                     ˙案   例  :
                        交  易  行  為
                                        1.  小  李  在  手  機  專  賣  店  打  工  ,  交  換  條  件  是  用  新  款  手  機  替  代  薪  資  。
                                        2.  小  李  用  最  新  款  的  手  機  與小張  交  換  平  板  電  腦  。


                        必  須  運  用       ˙凡  違  法  行  為  就  不屬於商業行為。
                        合  法  方  式     ˙案  例  :諸如走私、職棒打假球、               販  賣  違  禁  品  或  地  下  公  合  彩  簽  賭  等  。

                        必  須  出  自
                                     ˙脅   迫  、  搶  奪  均  非  出  自  雙  方  的意願,所以不屬於商業行為。
                       雙  方  的  意  願

                       註  :  必  須  符  合  以  上  四  種  條  件  才  是  商  業  行  為  ,  違  反  任  何  一  項  就  不  是  商  業  行  為  喔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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