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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apter 1 配電及供電


                         契約容量與供電方式的適用範圍如表 1-5:


                                                         表 1-5 契約容量與供電方式
                            契約容量                                            供電電壓
                           未滿 100KW                                      KV 應以低壓供電

                     100KW 以 上、 未 滿
                                             1. 應以高壓供電
                     1000KW(22.8KV 線 路 供
                                             2. 契約容量未滿 500KW 者,得以 220/380V 供電
                     電地區未滿 2000KW)
                                             除下列情形外,應以 69KV 供電:
                                             1.  11.4KV 線路供電地區契約容量未滿 5000KW 或 22.8KV 線路供電地區契約容
                                               量未滿 10000KW,用戶申請以高壓供電者,如技術無困難得以高壓供電。
                                             2.  用電整體規劃地區採 11.4KV 配電,契約容量未滿 7500KW,用戶申請以高壓
                                               供電者,如技術無困難得以 11.4KV 供電。契約容量 5000KW 以上者,並應
                     1,000KW 以上(22.8KV 線路
                                               同時提出經常用電備用電力申請,以兩回線經常供電。
                     供電地區2,000KW以上)、
                                             3.  用電整體規劃地區採 22.8KV 配電,契約容量未滿 15000KW,用戶申請以高
                     未滿 30000KW
                                               壓供電者,如技術無困難得以 22.8KV 供電。契約容量 10,000KW 以上者,並
                                               應同時提出經常用電備用電力申請,以兩回線經常供電。
                                             4.  如經本公司檢討以 161KV 供電或以高壓供電為宜者,依本公司檢討為準。
                                             上述所稱整體規劃地區係指配合政府政策開發或更新之新市鎮、社區、工商業
                                             區等,經開發或更新規劃單位預留變電所用地並經本公司檢討認為需要者。
                                             1.  應以 161KV 供電。
                                             2.  契約容量未滿 60000KW 者,如技術無困難者或以 69KV 供電為宜,得以
                     30000KW 以上、               69KV 供電。
                     未滿 225000KW             3.  契約容量 40000KW 以上採 69KV 供電者,並應同時提出經常用電備用電力申
                                               請,以兩回線經常供電。
                                             4.  供電系統有特殊困難時,本公司得就個案考量供電電壓。

                                             1.  應以 345KV 供電。
                                             2.  契約容量未滿 450000KW 者,如技術無困難者或以 161KV 供電為宜,得以
                                               161KV 供電。
                     225000KW 以上
                                             3.  契約容量 225000KW 以上採用 161KV 供電者,並應同時提出經常用電備用電
                                               力申請,以兩回線經常供電。
                                             4.  供電系統有特殊困難時,本公司得就個案考量供電電壓。


                    1-1-3 ၽཥٙЭᏀཥɢӻ୕


                         低壓電力是指 600V 以下的電壓,分交流單相電壓及
                    三相電壓兩種,電線則有火線(非接地線)及中性線(被
                    接地線)等分別。表 1-6 所示為二次(低壓)系統的電壓

                    及其應用範圍,由圖可知低壓配電線路的電壓及負載均因
                    時因地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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