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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館」功能的定義上,不同的說法中
基本上仍有共同之處,分別敘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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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英國人韋伯斯特(Webster)於西元 1973
年將旅館定義為:「一座為公眾提供住宿、
餐飲及其他有關服務的建築或設備,稱之
為旅館」。
2. 美國旅館大王艾爾斯沃斯 ‧ 史塔特拉
(Ellsworth M. Statler)則說過:「旅館
是出售服務的企業」,以簡單的一句話,
表達旅館業即是提供旅客各式住宿相關服
務為主的產業 圖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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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旅宿業的產品內涵即為服務
1. 楊允祚(1979)在觀光詞典對旅館所下的
定義為:「旅館是一種提供住宿、餐飲及
其他有關服務的公共設施」 圖 5-5 。
2. 詹益政(1991)則提出,旅館是以供應餐
宿、提供服務為目的,而獲得合理利潤的
一種公共設施。
5-5 住宿與餐飲是旅館提供的基本服務
4 觀光餐旅業導論 (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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