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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營業所模式
「營業所」是生產者所屬行銷單
位的延伸,比較願意配合生產者的政
策,聽從生產者行銷單位的指揮,貫
徹生產者的命令,但由於只是生產者
的附屬機構,因此在銷售推廣上相對
比較缺乏積極度ྡ 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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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行銷環境及文化的不同,歐美國家的生產廠商比較偏好採用營業所模式,因
為容易控制且運作狀況穩定順暢。但是在臺灣,營業所模式普遍運作效果不佳,所以,
我國的生產廠商大部分都是採用「經銷商模式」,有些公司已經和特定的經銷商合作
長達數十年以上,彼此之間的關係密切,甚至超越單純的買賣關係。國內的商譽良好
的經銷商體系,願意配合生產廠商或零售商的需要,提供即時服務或緊急供貨。
不過,在傳統通路系統中,所有成員都是獨立的營業個體,導致整個行銷體系結
構鬆散,缺乏約束力,難免會有經銷商或零售商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忽略通路系統
整體利益,甚至有破壞交易秩序、價格行情等情事發生,造成通路成員各自為政,不
易控制的問題。
許多生產廠商為了完全掌握通路體系並迎合組織變革的需要,開始成立大型直營
經銷商,改由公司派任經理人貫徹公司的行銷政策,以達成公司的目標。另外,也有
規模較大的經銷體系出面整合上游生產者及下游零售商(垂直整合),意圖建構一個
比較穩定的通路系統。
二 垂直行銷系統(Vertical Marketing System, VMS)
相對於傳統行銷通路,垂直行銷系統(VMS)是將具有上下游關係的製造商、批
發商和零售商結合成為一體,系統中的成員可能同屬一個公司,也可能是彼此之間具
特許權關係,或者是其中一個成員擁有足夠強大力量驅使其他成員與之合作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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